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例,處理適用範圍的第3條中,對家庭成員的定義原本為「事實上之夫妻」,在2007年則修法成為「同居伴侶」。法學界對於兩者間的界定,通常取決於雙方僅為 ...
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例,處理適用範圍的第3條中,對家庭成員的定義原本為「事實上之夫妻」,在2007年則修法成為「同居伴侶」。法學界對於兩者間的界定,通常取決於雙方僅為 ...相關分類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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